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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
2010-01-13 14:12:48 来源:殷国丰
(20 ) 法顾字第( )号
(以下简称甲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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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乙方)殷国丰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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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因工作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等规定,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,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,共同遵照履行:
第一条 乙方委派 殷国丰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,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,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。
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:
1, 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,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;
2.协助甲方草拟、修改、审查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文件;
3.接受甲方委托,参与项目谈判;
4.接受甲方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与诉讼、非诉讼、调解、仲裁活动;
5.应甲方要求,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;
6.接受甲方委托,办理其他法律事务。
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 及时、真实、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,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;
2. 积极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,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;
3. 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;
4. 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、第4款规定的工作时,双方需另行签订单项委托代理协议;
5. 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、第4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,甲方应向乙方另外支付费用。
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积极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的服务。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;
2.及时、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;
3.律师的工作时间、地点应根据甲方的提议,随时联系约定;
4.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。
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:
1.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下列律师收费办法收费: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,于每协议年度开始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法律顾问费。
2. 参加诉讼、非诉讼、调解、仲裁代理以及项目谈判,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,但乙方应在通常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甲方50%的优惠。
3. 律师受甲方委托,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、翻译、资料、复印、交通、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。
4. 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,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,并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。
第六条 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,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。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,乙方退还已收收全部费用。若甲、乙双方中任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,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,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。
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,期限为 年。
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。
第十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。
甲方: 乙方: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
代表: 代表:殷国丰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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