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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消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,维护离婚当事人的最大利益
2010-01-08 12:02:58 来源:殷国丰
2008年7月,王林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,理由是与妻子刘云感情不和。当时刘云考虑到孩子尚小,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。最终,法院说服王林撤回了离婚诉讼。
就在王林撤回离婚诉讼之后大概半年时间,刘云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。刘云委托殷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,发现丈夫将自
不久之后,王林再次向刘云提出了离婚的诉讼。
刘云找到殷律师,请求其帮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殷律师依据《婚姻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等法律法规,深入调研,仔细论证,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,其中包括方宏与王林私下交往频繁,既是同学又是同事,关系密切;方宏在明知王林夫妇感情不和的情况下,还零对价无偿受让股权等。殷律师认为,这一系列事实形成了股权转让非善意取得的证据链。
法院认定了上述证据,认为王林的股权转让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,确认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。刘云最终获得了高于当时股东出资额的一半,即超过1500万元的经济补偿,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刘云的利益。
殷律师认为,如今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,股权分割是最复杂、最多变的。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,与另一方毫无关系;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,由二人平分。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,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,股权(或股票)转让是否受到限制,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,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。这就要看律师的办案能力了。一个尽职尽责的律师必须多方搜集证据,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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